基本案情
年4月份原告涂某到被告某家具公司处上班,从事家具擦色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按件计算。年11月23日,原告下班途中在工厂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脓毒性休克、肺炎克雷伯杆菌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衰竭、肺挫伤、左下肢坏疽、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肝损伤等损伤。被告未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也未进行赔偿,且不出具确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年5月16日,原告向清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案提起仲裁申请,年5月16日清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清劳人仲不受通字5号不受理通知书。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案中原告承担为被告产品擦色的工作中,原告在时间安排上具有自主性,不受被告有关劳动制度的约束。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二者区分认定如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6.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件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标题:《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关系,导致不能确认劳动关系?》